李某某不服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东亭南路5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5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苏州某超市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3.依法公开本案相关执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员姓名、调解员联系方式、案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编号等信息。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16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苏州某超市有限公司处购买紫菜,后发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6日及2023年1月2日,保质期18个月),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申请人遂向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该超市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3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苏州某超市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但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因此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但该决定未详细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理由,亦未提供适用法律条款的具体依据,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未向申请人提供完整的执法信息,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综上,被申请人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属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依法撤销该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邮寄信封;3.购物小票、产品照片。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苏州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过期紫菜。申请人称“本人因生活所需于2024年11月16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紫菜(详情请见附件),食用时发现商品已经过期,生产日期为2023-04-16,和2023/01/02保质期18个月,已过保质期遂投诉举报。本次投诉举报诉求为,退还消费金额并赔偿,如商家拒绝(赔)偿,投诉转为举报依法查处、移送、下架、召回、罚款并(公)开公示。本履职申请的请求为将调解员姓名、调解员联系(电)话、案件结果涉及该案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人员编号告知本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通过电子邮箱向申请人128?烗?qq.com的电子邮箱发送大棋牌:对苏州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紫菜的投诉举报的结果告知,邮件内容为“李某某经查:苏州某超市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如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告知,履行了市场监管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不服,其实质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亦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李某某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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